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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245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北簡字第12458號 原   告 一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謙 訴訟代理人 陳韻宇 被   告 邱建立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北簡字第12458號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中 華民國106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 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美杏     書記官 楊夢蓮     通 譯 吳佩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號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 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台北市計程 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第21條附卷可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7日與原告訂立台北市計程 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原告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牌二枚及行照一紙交付給被告 ,供為計程車營業之用。原車牌號碼000-0000因號牌毀損, 於106年8月16日於台北市區監理所更換新號為TDF-0383。經 查被告擅自交予無職業駕照及無執業登記證者駕駛之行為, 原告於106年8月10日書面通知被告返還牌照及行照,被告置 之不理。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北市計程車 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舉發違反汽車運輸 業管理事件通知單、異動登記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存 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 還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夢蓮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380元 合 計 1,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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