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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25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12598號 原   告 欣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吳正吉 被   告 紘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定諺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北簡字第1259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 華民國107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向憲兵指揮部(下稱憲指部)承包「憲兵 資訊設備年度委商維修案轉分包報修系統建置」(下稱系爭 系統),並再將此系統建置轉委由原告開發設計。原告開 發完成並經憲指部驗收後開始使用,被告竟拖延不付貨款, 原告即於民國105年5月23日解除契約被告竟遲至105年8 月26日始完成移除系爭系統,並遲至105年10月3日才自行完 成新系統另行交付憲指部,因此,憲指部遂以被告自105年8 月26日後至105年10月3日間未履約而對被告開罰,每日罰款 為新臺幣(下同)2018元(0000000×0.003=2018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罰款期間\自105年9月9日起至105年10月3日 止,共計25日,總計罰款50,438元(000000×0.003×25=50 438)。惟被告於105年5月23日(即解約之日)至105年8月 26日(即實際移除系統之日)之間,仍以原告所建置之系爭 系統履約,因此免於受憲指部罰款,被告因此獲得不法利益 之金額為191,710元(000000×0.003=2018,2018×95=1917 10)。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160,000元。 並聲明:被告應返還新臺幣壹拾陸萬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口頭委託原告完成系爭系統,雙方約定價金 為15萬元。嗣原告完成系爭系統交付憲指部後,竟要求漲價 至18萬5千元,經被告拒絕後,原告即告知該交易取消,迫 使被告須另外人編寫程式且亦因此遭憲指部罰款,至今仍遭 憲指部扣留履約保證金,被告並無任何不當得利,故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認被告於105年5月23日解約後未立即移除系統,仍 以系爭系統履約至105年8月26日才移除,故認原告受有此段 期間未被憲指部罰款之不當利益,是本件之爭點為:若被告 於105年5月23日即移除系統,是否會遭憲指部罰款,其是否 因此而獲得不當利益?經本院函詢憲指部「請就貴部與紘琦 科技有限公司間所訂之「HB05009P009PE」採購案,若紘琦 科技有限公司自105年5月23日即停止提供欣富科技有限公司 之「資訊設備報修系統」,則依貴部與紘琦科技有限公司間 所訂之採購契約,是否有每因違約罰款之產生,罰款之期間 日數及金額為何?」,經憲指部於106年11月21日以國憲資 訊字第1060010207號函覆以「...(二)本部於105年5月23 日接獲欣富公司函文告知本部無著作使用權,要求本部於7 日內移除系爭著作或取得合法授權,並回文說明移除結果。 本部於同年6月3日函文通知紘綺公司處理,因紘綺公司處理 未妥,本部於同年7月14日函文要求紘綺公司依通用條款第 10.2條規定,於文到3日內派員移除本案所交付之報修系統 ;另本部於同年9月9日將本案「資訊設備報修系統」權利瑕 疵處理方式、罰則及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部分納入修約。.. ...(四)綜上述,依本部與紘綺公司間所訂之採購契約, 若紘綺公司自105年5月23日即停止提供系爭著作,依修約前 之契約並無每日違約計罰之情事。」,是可知被告並未因此 段時間仍使用原告之系爭系統履約而獲有免於遭罰之利益, 故原告所稱被告因不法使用原告系爭系統而獲有免於遭罰之 利益,即無理由。 四、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萬元, 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被告 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 論述,併予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計 算 書 ┌──────┬────────┬─────────┐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1,660 │ │ ├──────┼────────┼─────────┤ │合 計│ 1,66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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