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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29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926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灣綠金家園有限公司、王振浩間請求給付租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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