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926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台灣綠金家園有限公司、王振浩間請求給付租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