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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48號 原   告 曾文智 被   告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霍可兒 被   告 科高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德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施汝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霍可兒為被告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 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 、第173 條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 ,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 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 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 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 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二、查被告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法定代理人為蘇 德曼,嗣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06年6月13日變更為 霍可兒,有被告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言詞辯 論終結後所提出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可稽,本 件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揆諸前揭法條 規定及說明,爰依被告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聲明,裁定命被告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現任法 定代理人霍可兒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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