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651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心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天彥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九棱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思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3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主文欄第五項「反訴
訴訟費用由
反訴被告負擔」之
記載,應更正為「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
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