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6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九棱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思葦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心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
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本訴部分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陸佰
伍拾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貳仟壹佰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肆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