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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36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6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九棱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思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心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陸佰 伍拾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貳仟壹佰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肆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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