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8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私立天佑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即王雪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唐威廉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詠沂(原名王幸如、王衣宸)
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
律師
邱仁楹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
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7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
定業於108 年8 月2 日送達上訴人(原告私立天佑語文文理
短期補習班即王雪如之
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參。上
訴人
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
可佐,其上訴
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 段○○○ 巷○ 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