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16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蓮天翔
被 告 學生機車行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重安
被 告 郭小榕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7日下午 2時29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