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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4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16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蓮天翔 被   告 學生機車行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重安 被   告 郭小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7日下午 2時29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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