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26號
反訴原告 俞清榮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雙田通運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反訴原告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9 萬2897元,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後反訴原告
復
於106 年5 月11日提出書狀追加訴訟請求反訴被告給付特別假未
休之加班費3 萬7324元及國定假日未休之加班費3 萬5991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6萬6212元(計算式:9 萬2897元+3 萬
7324元+3 萬5991元=16萬62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
追加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