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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4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26號 反訴原告 俞清榮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雙田通運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反訴原告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9 萬2897元,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後反訴原告復 於106 年5 月11日提出書狀追加訴訟請求反訴被告給付特別假未 休之加班費3 萬7324元及國定假日未休之加班費3 萬5991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6萬6212元(計算式:9 萬2897元+3 萬 7324元+3 萬5991元=16萬62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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