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26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雙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信美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
律師
劉禹劭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俞清榮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8 月15日下午3 時30分
於第4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原告即
反訴被告請對反訴原告請求特
別假未休加班費3 萬7324元、國定假日未休加班費3 萬5991元乙
節及本院卷第109 至128 頁之差勤表格具狀提出意見到院,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