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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4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2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雙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美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劉禹劭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俞清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8 月15日下午3 時30分 於第4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原告即反訴被告請對反訴原告請求特 別假未休加班費3 萬7324元、國定假日未休加班費3 萬5991元乙 節及本院卷第109 至128 頁之差勤表格具狀提出意見到院,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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