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387號
原 告 河東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建文
被 告 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
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
兩造所訂立之
租賃契約書第七條約定:「本合約如有
未盡事宜,依有關
法令、習慣及
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如有
爭議致涉訴訟時,雙方合意以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此有原告提出之租賃契約書在卷
可稽,原告依前開租賃契
約所為之請求,自應依雙方合意而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
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 段○○○ 巷○ 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