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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4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387號 原   告 河東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建文 被   告 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所訂立之租賃契約書第七條約定:「本合約如有 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如有 爭議致涉訴訟時,雙方合意以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此有原告提出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原告依前開租賃契 約所為之請求,自應依雙方合意而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 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 段○○○ 巷○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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