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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44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4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近代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翰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原   告 王莊翠雲       林世揚       林美利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 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參仟捌佰壹拾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貳仟伍佰肆拾元,尚欠 壹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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