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543號
原 告 冠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振宗
被 告 開誠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勇男
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0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 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 元,尚應補
繳1,0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