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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46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600號 上 訴 人 高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金 上 訴 人 高記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宏銘 上 訴 人 高記食品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翔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96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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