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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4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73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和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扶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浲漾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壹佰零柒萬零貳佰貳拾柒元整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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