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827號
原 告 財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火財
被 告 冰河森林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輝
嚴子明
慧聚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子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
清算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
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項、
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冰河森林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冰河公司)於民國106年7月31日解散,未另行選任清
算人,有冰河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等件在卷
可稽,依
上開規定,則應以該公司全體董事即
李建輝、嚴子明、慧聚豐國際有限公司為其清算人,
合先敘
明。
二、又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三、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0月30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
1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
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