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828號
原 告 常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永堅
被 告 嘉理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裁
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因未獲會
晤本人,於106年9月29日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
受僱人收受
,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
答表在卷
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