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955號
原 告 皇品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永吉
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
律師
被 告 出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昀彤
訴訟代理人 蔣正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