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9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出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蔣昀彤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品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7,790元,
應徵
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