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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50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0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洋明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純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展笙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參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柒佰玖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