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0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洋明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純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展笙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參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伍仟柒佰玖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