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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50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15084號 原   告 王信勳 被   告 拓思威儀數位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炫逸 上列當事人解除契約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原告交還自被告處受領之原始碼之同時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拾貳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所訂合約條款第8 條約定合 意以本院為因本合約涉訟時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 權。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具狀變更訴之聲 明(本院卷第117 頁),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變更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經 核,原告所為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法條規定 ,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雙方於105 年6 月21日簽訂系統網站開發專 案合約,約定自105 年6 月22日至105 年9 月1 日止,酬金 40萬元,建置公益勸募平臺網站,原告於105 年6 月22日給 付被告定金16萬元,逾期限1 年後,仍依照被告請求於 105 年10月25日匯款期中款12萬元,及106 年1 月25日給付部分 尾款8 萬元,原告給付部分尾款後,被告執行進度漸漸緩慢 ,不斷拖延,或由原告技術支援後始完成,被告甚至106 年 4 月14日片面終止,及106 年7 月17日恐嚇提出增加報酬30 萬元不法要求,強迫原告接受網站功能不完整之方式結案。 8 月1 日規格書是雙方契約內容,其中「熱誠王」及「數據 分析」原始碼均未交付,其餘已經交付,被告交付之原始碼 具待修改之錯誤無法運作並未完成,依據契約未完成原始碼 無法上線使用視同無物。被告無履行契約能力與誠意刻意違 約,原告依照合約書第4 條解除契約,要求被告返還已支付 之36萬元,並依民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請求加倍返還所 受定金16萬元,總計52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5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雙方於105 年6 月21日簽訂系統網站開發專案合 約,8 月1 日規格書是雙方契約內容,被告依照規格書進行 網站開發,已經將網站完成,並將網站及網站原始碼均交付 原告使用,原告所稱原始碼漏洞發現是原告變更原始碼,變 更部分不保固,「熱誠王」BUG 被告業將原始碼更新,但原 告虛擬空間關閉傳不上,「數據分析」前與原告協調後不收 後續款去抵銷已經協調不用作。又開發網站過程中,原告屢 次刁難,片面要求被告增加規格書未明文約定新功能,變更 增加總計29項以上新功能,耗費大量時間及人力成本,使得 合約無法履行,原告享有網站所有權及使用利益,焉得片面 爛言被告應返還所收款項36萬元,原告所爭執2 項小細節不 影響網站運作,得由原告自行修改,被告為了維持商誼,退 讓將合約報酬降減為36萬元,不再追討其餘4 萬元,原告另 外增加變更達29項部分,被告至少得請求酬金30萬元以上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間之系爭契約系統網站開發專案合約,依其性質需完成 一定工作始能請求報酬,自屬承攬契約,首開敘明。查兩造 不爭執8月1日規格書是雙方契約內容(本院卷第183頁),而 原告主張8月1日規格書其中「熱誠王」及「數據分析」部分 未交付等情,依兩造在庭陳稱;原告後將其申請虛擬空間 關閉,被告於會議後未再交付最新原始碼等語(本院卷第 254至255頁);而被告於107年6月19日在庭陳稱,未催告原 告開啟原來申請之虛擬空間,通聯記錄上有與原告釐清問題 ,發現原告所指未完成部分原規格書記載,被告有將熱誠 王BUG更新,但原告虛擬空間關閉傳不上,又發現原告變更 原始碼,所以沒有改給原告,沒有將這些事情跟原告說明等 語(本院卷第254至255頁),輔以證人王信智即被告員工於 107年4月3日在庭證稱,8月1日規格書其中「熱誠王」已經 做完了,「數據分析」兩造討論過程中,和原告結論原告做 後續處理,106年5月26日至30日中間已經將網站原始碼交付 原告,後要交付最新原始碼時,發現原告申請之虛擬空間關 閉,導致證人無法登入後續程式更新等語(本院卷第182至 184頁)。可見,被告未將網站開發專案中「熱誠王」最新 原始碼交付原告,係因原告將原申請虛擬空間關閉導致被告 無法進入上傳交付,依民法第507條之規定,被告工作尚需 定作人即原告協力行為始能完成,然承攬人即被告亦未定期 催告原告為之,認屬可歸責被告事由致未能交付原告「熱 誠王」最新原始碼。 ㈡原告主張被告未交付「數據分析」等情,為被告否認,被告 107 年6 月19日在庭抗辯「數據分析」與原告協調後不收後 續款去抵銷已經協調不用作等語(本院卷第255 頁);而原 告於同日在庭陳稱,後續被告要求8 月1 日規格書驗收網站 是有包含「數據分析」等語(本院卷第255頁)。足見,「 數據分析」係兩造8月1日規格書內容,兩造並未協調同意被 告不作「數據分析」,則被告未依8月1日規格書完成「數據 分析」具可歸責事由。 ㈢原告稱被告交付網站原始碼,未完成之原始碼無法上線運用 視同無物等情,被告抗辯原告於網站開發過程中屢次要求原 規格外新功能,其已經給付原規格義務,會議中協調新增工 程款項30萬元,原告拒絕支付,所以被告原規格最後一個功 能拒絕給付(本院卷第253 頁背面)等情。觀卷內雙方簽定 系統網站開發專案合約書,第4 條第1 項約定原告欲修改細 部內容,需以書信(紙本或電子郵件)載明其欲修正處,被 告需於議定時間內修正完畢,再交由原告檢驗,承前項原告 審稿後可提出修改,大幅修正或追加難度較高功能,交件時 間由雙方另行議定,被告並可評估是否提出追加費用等情( 本院卷第3 頁)。顯見,雙方約定原告如欲增修應以書信( 紙本或電子郵件)載明,被告固稱原告屢次要求新功能,並 提出新增功能文件列表資料(本院卷第130 至160 頁)及雙 方會議錄音光碟譯文(本院卷第161 至171 頁),然此僅能 證明原告提出新功能之想法,被告提出之證據,未足以證明 該等新增功能為原告依約以書面(紙本或電子郵件)方式提 出要求增修,則被告抗辯原告要求之新增功能部分,尚非成 為本件網站開發專案之契約內容,被告未取得原告書面增修 而自行提供該等服務,不得報價請求原告支付,亦不得以此 作為抵銷,或拒絕提供原規格最後一個功能,導致網站無法 上線使用。 ㈣從而,被告未依契約交付「熱誠王」及「數據分析」,亦未 依照合約第3 條第4 項將約定網站平臺上線使用,被告具可 歸責致未能履約,原告得解除契約,雙方互具回復原狀義務 ,原告應返還所有受領之原始碼,被告應返還受領之36萬元 ,並應加倍返還定金16萬元,本院應為對待給付之判決, 判命被告應於原告交還自被告處受領之原始碼之同時給付原 告52萬元。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 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論,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620元 合 計 5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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