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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5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238號 原   告 銓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炳銓 訴訟代理人 陳敏男 被   告 李相台即李相台診所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代理人  王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被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七年度偵字第四二五九號 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此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 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 判,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 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 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安裝網路架設及機房設備費用尾款, 被告辯稱:原告法定代理人胡炳銓就駭入被告診所的網路主 機房設備等事,涉有犯罪嫌疑,業經其提出刑事告訴,由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4259號案件進行 偵查中等情(見本院卷第128 至130 、152 頁),業據提出 民國(下同)106 年11月7 日臺北東門第505 號郵局存證信 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刑事傳票等在 卷(見本院卷第115 至117 、132 頁),且原告到庭亦稱: 「(問: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4259號偵查案件的偵查 內容是否指原告有無駭入被告的電腦設備毀損相關資料的偵 查方向?)是指原告或其他第三人,而且第三人跟原告沒有 關係,原告確實被偵查的範圍,我們同意本件先裁定停止訴 訟。」等語明確在卷(見本院卷第156 頁)。足見本件係訴 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內,且於裁判確有影響,非俟刑事訴 訟終結無由判斷,依照首揭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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