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238號
原 告 銓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炳銓
訴訟代理人 陳敏男
被 告 李相台即李相台診所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皓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被告
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七年度偵字第四二五九號
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此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
訴訟繫屬
中,當事人或
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
判,
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
人偽證、
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
始足當之(最高法院
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意旨
參照)。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安裝網路架設及機房設備費用尾款,
惟
被告辯稱:原告
法定代理人胡炳銓就駭入被告診所的網路主
機房設備等事,涉有犯罪嫌疑,業經其提出刑事告訴,由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4259號案件進行
偵查中
等情(見本院卷第128 至130 、152 頁),
業據提出
民國(下同)106 年11月7 日臺北東門第505 號郵局
存證信
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刑事傳票等在
卷(見本院卷第115 至117 、132 頁),且原告到庭亦稱:
「(問: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4259號偵查案件的偵查
內容是否指原告有無駭入被告的電腦設備毀損相關資料的偵
查方向?)是指原告或其他第三人,而且第三人跟原告沒有
關係,原告確實被偵查的範圍,我們同意本件先裁定停止訴
訟。」等語明確在卷(見本院卷第156 頁)。足見本件係訴
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內,且於裁判確有影響,非俟刑事訴
訟終結無由判斷,依照
首揭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