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238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銓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炳銓
訴訟代理人 陳敏男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李相台即李相台診所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皓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同
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經
兩造同意於民國(下同)107 年7 月23日,以
本
件民事訴訟
裁判,因原告
法定代理人胡炳銓涉有妨害電腦使
用罪嫌,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4259號案件
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原告於108 年5 月27日
具狀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電腦設備價金,
乃就雙方契約內
容履行,與被告提起侵入電腦刑事告訴無關等語,聲請
續行
訴訟(見本院卷第222 至224 頁)。依
首揭規定,
爰將原裁
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 段○○○ 巷○ 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