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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5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23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銓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炳銓 訴訟代理人 陳敏男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相台即李相台診所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代理人  王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同 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經兩造同意於民國(下同)107 年7 月23日,以本 件民事訴訟裁判,因原告法定代理人胡炳銓涉有妨害電腦使 用罪嫌,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4259號案件 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原告於108 年5 月27日 具狀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電腦設備價金,就雙方契約內 容履行,與被告提起侵入電腦刑事告訴無關等語,聲請續行 訴訟(見本院卷第222 至224 頁)。依首揭規定,將原裁 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 段○○○ 巷○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