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4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義霖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翔噴漆工程行即賴俊槐間請求給付
承攬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8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26,621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295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