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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55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552號 原   告 商諾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孝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熠飛綠能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參仟貳佰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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