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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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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56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617號 原   告 毅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薰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伊東屋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萬7,019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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