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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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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56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6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健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格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北簡 字第15621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0,6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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