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6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健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格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北簡
字第15621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0,61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95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