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622號
原 告 司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煥達
被 告 威可國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婷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捌
佰壹拾玖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參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