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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56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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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622號 原   告 司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煥達 被   告 威可國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婷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捌 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參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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