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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5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628號 原   告 裕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玉炎 被   告 建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耿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 費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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