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713號
原 告 大億毛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章義
訴訟代理人 林恆毅
被 告 博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之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沈金鑾」之記載,應更
正為「葉之仁」。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
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