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明峰
訴訟代理人 陳建江
陳雍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林漢良間因
106 年度北簡字第160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 年4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39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