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107號
原 告 珈陞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連發
被 告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
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花蓮市,有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
表在卷
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