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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6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107號 原   告 珈陞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連發 被   告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 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花蓮市,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 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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