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107號
原 告 珈陞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連發
上列
抗告人因與洲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補繳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