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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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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6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111號 原   告 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芳洲 被   告 保德大理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二週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 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系爭契約簽立後,原告有無依約於24個工作天內請求被告提 供相關資料以製作網頁平面初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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