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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8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機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846號 原   告 汪成華 被   告 台灣運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鎮 訴訟代理人 陳怡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7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 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 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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