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84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汪成華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台灣運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清鎮
訴訟代理人 陳怡汝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機票款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
31日本院
駁回追加之訴之裁定,於106年6月17日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駁回原告追加之訴之
裁定,於106年6月17日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106年9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106年9月23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抗告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
在卷可稽,其抗告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