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886號
原 告 和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晉頡
被 告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因移送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用為新臺
幣(下同)1,000元,
惟原告已繳納抗告費用共計2,000元,
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0
元,應予返還。
三、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