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194號
原 告 新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巫重熙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
被 告 統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重行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02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8萬9760元。
原告僅繳納18萬6760元,尚欠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