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1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巫重熙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統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
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2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萬464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