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194號
上 訴 人 新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巫重熙
被
上訴人 統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
裁判費之不合法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
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10月1 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繳,於同年10月5 日
送達上訴人,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
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
可稽,其上訴自屬不合法,
爰依前開規
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