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5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山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秋菊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複 代理 人 方興中律師
朱峻賢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優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
上訴利益,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20萬2,101元
【計算式: (聲明㈠167萬9,451元-勝訴60萬2,350元)+聲明㈡
部分上訴112萬5,000元=220萬2,10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
萬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