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2661號
原 告 儲存易空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啟豪
訴訟代理人 黃羽汶
被 告 邱耀民 原住臺北市○○區○○○路○段○○○巷00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路○段○○號四樓編號B○○七
倉庫騰空返還予原告,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騰空返
還
上開倉庫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受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
爰依原告
聲請,由
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略以:原告向訴外人承租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0 段00號4 樓房屋,並將其隔間成若干倉庫,
兩造
並於民國102 年3 月22日簽訂單位儲存許可協議書(下稱
系
爭協議書),約定由被告向原告承租其中編號B007倉庫(下
稱系爭倉庫),租賃
期間自102 年4 月1 日起至105 年9 月
30日止,每月許可費1,888 元(含稅)。
詎被告於系爭協議
書105 年9 月30日屆期終止後,仍繼續使用系爭倉庫,且未
按月給付1,888 元,侵害原告對系爭倉庫使用收益之權利,
爰依
民法第179 條、第455 條、第962 條之規定提起
本件訴
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倉庫騰空返還予原告,並自
105 年10月1 日起至騰空返還系爭倉庫之日止,按月給付原
告1,888 元。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四、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核與其所提出之系爭協議書、正式
收據、催告電子郵件等物證相符,
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
請求被告將系爭倉庫騰空返還予原告,並自105 年10月1 日
起至騰空返還系爭倉庫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888 元,
堪
認有理,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
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 段○○○ 巷○ 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
公示送達登報費 1,360元
合 計 2,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