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674號
原 告 佑英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琇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貝里斯商可爾絲有
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下稱可爾絲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可
爾絲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板簡字第204號裁
定移送前來。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6,425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倘逾
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