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674號
原 告 佑英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琇文
被 告 貝里斯商可爾絲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蘭登麥昆(BRENDON JOHN MCQUEEN)
訴訟代理人 張佳瑜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4,900元,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16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詢問簡答表
查詢附卷
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