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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26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674號 原   告 佑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琇文 被   告 貝里斯商可爾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蘭登麥昆(BRENDON JOHN MCQUEEN) 訴訟代理人 張佳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4,900元,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16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詢問簡答表 查詢附卷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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