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782號
原 告 御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書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群星會餐飲股
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仟柒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