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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27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782號 原   告 御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書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被告群星會餐飲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仟柒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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