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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27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783號 原   告 丞冠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雨興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鄭鈺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美香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伍萬伍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陸 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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