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783號
原 告 丞冠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雨興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
鄭鈺璇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美香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伍萬伍仟陸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陸
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