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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30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089號 原   告 煜益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木祥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誠方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誠方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4萬7,536元,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35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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