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095號
原 告 高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素琴
訴訟代理人 王佳琪
陳進盛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衛銘
訴訟代理人 蔣家琳
陸慧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