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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34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403號 上 訴 人 旭華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華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86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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