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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37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792號 原   告 台北廣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季鋼 訴訟代理人 盧金英 被   告 儷夏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舜絜 被   告 新站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鍚川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肆佰陸拾 陸元,應繳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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