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792號
原 告 台北廣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吳季鋼
訴訟代理人 盧金英
被 告 儷夏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舜絜
被 告 新站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鍚川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肆佰陸拾
陸元,應繳
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